问题 | 关于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及提示 |
释义 | 企业是环境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的第一责任主体,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作为高污染、高排放的行业,往往面临着非常高的环境污染风险。 现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监管规定,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如违反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实施了相关禁止行为,导致土地、大气、水体等污染事件发生,就有可能致使企业面临高额罚款、赔偿和其他责任,以及造成环境破坏等后果。为规范和引导公司的环境保护行为,提升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认识、防范及处理,有效预防和降低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法律风险,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良好形象,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一、常见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排放污染物 我国对污染物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行政许可前,不得排放相关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主要是指未申请或者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续的排污行为。 2.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行为主要是指未申请或者可证期满未申请延续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 违反三同时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可处以罚款。 3.违反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报告规定 企业单位违反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报告规定,主要是指: (1)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不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4)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伪造、篡改监测数据。 (5)监测发现数据超标等异常情况未如实上报。 4.违反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禁止性规定 企业单位违反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禁止性规定,主要是包括: (1)未经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2)销售者、使用者,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3)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5)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擅自倾倒、堆放。 5.违反排放废气禁止性规定 企业单位违反排放废气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 (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未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3)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4)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5)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废气,擅自排放。 6.违反排放污水禁止性规定 企业违反排放污水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 (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2)向水体排放、倾倒放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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