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标之后没有签合同,合同成立。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就是说合同内容在招标文件中已经确定了,后来签订的合同只是对具体细节的明确,未签订合同只是行政法上的责任,民事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招标公告是一种邀约邀请,投标是一种要约,中标则是采购人的承诺,因此在中标通知到达投标人时,合同就已经成立。 参考法条:《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