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