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制度的发达与债权保障 |
释义 | 尽管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责任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但仅此亦无法保障债权彻底实现,原因在于:其一,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限,且其变化不定,财产的增加或减少很难为债权人所预见或控制;其二,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居于平等地位,债权重叠为通常现象,责任财产纵能维持 推荐阅读:债权 不减,亦难全获清偿。其三,法律为保护劳动者的工资及税收,创设各种优先权,在责任财产有限的情况下,增加了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因此,为债的担保而奋斗,是必然的现象,债的担保制度应运而生。 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之一,无疑是扩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但债务人自身的责任财产无法迅速扩大,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值得信赖的第三人的全部财产纳入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来,其途径就是人的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债务人的责任财 产有限,且有降低的风险,人的担保不仅可以达到迅速扩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目的,还可以起到类似于证券投资中的投资组合的作用,降低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因为两个以上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担保债权时,这些责任财产同时减少的可能性显然要小于一个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可能性,正如一个公司的股票崩盘的风险要远远高于若干公司股票同时崩盘的风险。 担保债权实现的第二种方式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使债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此方法旨在克服债权的平等性,并使该特定债权摆脱税收等优先权的影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所设定的物权可为所有权(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可为抵押权、质权,亦可为留置权和优先权,在此情形下,正是通过物权本身所具有优先效力达到实现债权优先受偿的目的。就其不受人为影响,并且根据物权优先力、追及力等效力保障债权而言,其保障功能更优于保证等人的担保。担保物权制度在二战后获得了充足的发展,不仅代表了物权的价值化趋势;而且债权与担保物权结合,而横扫千军,演成债权之优越地位. 至于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乃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来实现的,其特点在于其具有双向担保功能,即定金为双方的债权作担保: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须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值得注意的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亦可通过设立另一债权进行担保,是为债的债权担保,最为典型者,当属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 (4)债权质说; (5)信托的所有权说。大陆学者则一般将其与定金一起归纳为金钱担保。笔者认为,从债权保障的角度看,将其认定为债的债权担保,似乎更加合理。原因如下:首先,当事人交付押金的目的,即在担保债权的实现;其次,押金的标的物为金钱(货币)这一特殊有价证券,依通说,一般情形下,金钱的所有和占有是一致的,因此当事人交付押金,就意味着该笔金钱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受领押金者仅需在债权获得清偿时,返还同等数量的金钱,即受领押金者负有返还的债务,而交付押金者则享有相应的债权,并以此债权担保其所负债务的履行;最后,押金为无名契约,法律并无相应的规定和罚则,因此与定金性质各异,将二者归为一类,意义不大.需引起重视的是通过债权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其运作机理不同于担保物权。如前所述,担保物权乃是通过物权自身的优先效力达到债权优先受偿的目的;而在押金等债权场合,乃是通过抵销制度实现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债权人即可以其债权抵销债务人享有的押金债权,从而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由此,似乎可以将抵销制度看作是以债权担保债权的实现机制和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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