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建造中的船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的规定,可将“建造中船舶”定义为处于建造阶段的船舶,即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建造中已经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和建造完毕但尚未检验、登记的船舶都可以作为建造中的船舶抵押。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应包括:处于建造阶段的船体;分段建造时的各个船舶分段;将要安装到某个船舶上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但“将要安装到某个船舶上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必须是已经特定化地将用于某个船舶建造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此外,还需注意的是,船厂为造船而向供应商购买机器、设备时,购销合同中常常会约定,在船厂未足额支付价款之前,供应商保留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在确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所及标的物的范围时,就应将这些供应商保留所有权的机器、设备等排除在外。 2、业经检验、登记的船舶一旦船舶已经办理了一般意义上的“船舶登记”,则该船舶就将由“建造中船舶”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船舶”。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船舶应该属于用于商业运输的船舶。首先,应是供航行之用;其次,应是海船,即在海上及与海相通的水面或水中航行的船舶;再次,应是大船,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不属于海商法中的船舶;最后,应该是商用船舶,在军事船舶和专用于公务的船舶除船舶碰撞外,不属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3、除抵押船舶外,还包括抵押船舶的孳息及抵押船舶的代位物抵押船舶的孳息是法定孳息,主要是因船舶营运而产生的租金、运费和海难救助的救助报酬等,不包括自然孳息。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主要指保险金、赔偿金及国家因征用船舶支付的补偿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