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黑龙江省政府地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黑龙江省政府的职能: 1、执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8、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9、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