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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游客滑雪受伤,旅行社已尽合同义务不担责
释义
    王某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后,在旅行社组织的滑雪活动中受伤,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王府国际旅行社返还原告王某旅游费64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1月10日,王某和王府国际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一份,约定王某等三人订于2004年1月11日参加被告旅行团前往滑雪场旅游,费用每人128元。合同中还约定,如遇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甲方(即原告等三人)人身伤害,乙方(王府国际旅行社)的责任以保险公司的赔偿为限。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某等三人交付了费用,被告为原告购买了旅游者意外保险。2004年1月11日,原告随被告的旅行团至八达岭滑雪场滑雪,原告在中级雪道滑雪时,与滑道左侧缆车主柱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腰部被立柱底部的突出的钢板划伤。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花去住院费1.32万余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的受伤是因为事故,是因为其本人冒险造成的,而且旅行社已经进行了告知,原告作为一个初学者不应进入中级道滑雪。在事件过程中,旅行社已尽了照顾和告知的义务,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另外,被告提供的是交通、饮食和住宿,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尽了照顾的义务,而且也为原告上了保险。这种意外事件与被告的履约行为没有任何关系。被告认为,原告发生事故是因为撞到了三角铁上,滑雪场没有做防护措施,所以滑雪场应该承担责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交付被告128元旅游费用后,被告履行了组织原告到八达岭滑雪场进行滑雪的义务。在滑雪过程中,原告在中级道滑雪时摔到,被雪道边上立柱底部钢板划伤。由此看出,滑雪运动本身的高风险性以及滑雪边上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的发生不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被告承担责任的条件。而被告作为旅行社已经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并非因为被告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但因原告受伤后,旅游服务合同未能全部履行,依据公平原则,被告收取的费用应部分返还给原告。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的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4、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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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4 17: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