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综合工时制员工吃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中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进行支付,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标准为150%,所以执行综合工时员工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加班费核算标准为150%,不存在200%的执行标准。 对员工来说百弊而无一利,因为没有了周末两天的双倍工资。 对员工来讲工资收入的一大部分都是加班费,一旦不加班,每天上8小时的话,员工只能拿到很低的工资,综合工时对员工没有吸引力,所以综合工时只适用于季节性强或是订单型的加工制造型企业。 综合工时制适用的行业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中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