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的退保有哪六种情况 |
释义 | 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一、交强险可以拒赔吗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交强险有能拒赔的情形。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付: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 5、因受害人故意造车的交通事故; 6、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7、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电、停驶、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 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简接损失; 8、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交强险退保六种情况的依据 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只能在后投保的保险公司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需车辆管理所出具证明)车辆被盗超过三个月没有找回来(需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三、交强险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相关政策规定如下: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3、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5、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6、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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