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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害人如何应对被骗?
释义
    被骗做公司法人需报警,同时要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建议报警处理,同时还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他人被骗去做了法人,这个时候可以报警处理,成为公司的法人后果以及风险是不可预料的,所以如果被骗做了法人的话,一定要想办法解救自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拓展延伸
    保护自己:受害人应对被骗的实用指南
    在面对被骗的情况下,受害人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自己。首先,及时报警是至关重要的,向警方提供详细的案情和证据,让他们展开调查。同时,与银行、信用卡公司等金融机构联系,冻结账户或更改密码,以防止进一步的经济损失。此外,寻求法律援助也是明智之举,律师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并代表其维权。同时,受害人应当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包括通信记录、交易凭证等,以备日后追责或索赔之用。最重要的是,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警惕各类骗局和诈骗手段,避免再次成为受害者。通过这些措施,受害人可以更好地应对被骗,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面对被骗的情况下,受害人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自己。首先,及时报警是至关重要的,向警方提供详细的案情和证据,让他们展开调查。同时,与金融机构联系,冻结账户或更改密码,以防止进一步的经济损失。寻求法律援助,律师可以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建议和指导,并代表其维权。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日后追责或索赔之用。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警惕各类骗局和诈骗手段,避免再次成为受害者。通过这些措施,受害人可以更好地应对被骗,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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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4 10: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