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订立集体鱼塘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租赁人的名称信息,如集体所在地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等; 二、合同双方就租赁标的、事项所达成的有关事宜的一致协商确定; 三、标的物,即鱼塘的具体地址、地理位置、面积大小等具体信息; 四、承租人承包鱼塘后的使用、用途及承租方式等; 五、租赁标的物,即鱼塘的使用期限、租金标准、付款时间、支付方式等;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免责条件;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解决争议的办法; 八、合同份数的确认; 九、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