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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册商标损害在先商号权益
释义
    1、开滦集团公司请求宣告张宏彬注册的开滦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开滦集团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开滦集团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判决撤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责令重新作出裁定。
    2、同济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济堂始创于1888及图组合商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以诉争商标与同济及图商标及同济商标近似为由,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济堂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不致导致混淆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重新作出裁定。
    3、北京音乐厅原总经理钱程任职期间申请注册了打开音乐之门文字商标。离职后,钱程以北京音乐厅未经许可,将打开音乐之门标识用于经营活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音乐厅在钱程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判决驳回钱程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一、商标被抢注后的补救方法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两个法律途径来主张权利: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标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的证据,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争议商标有关的商品购销合同、往来函电,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在先使用、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例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单据,有关商标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刊登商标广告的报纸、杂志,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争议裁定申请,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的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那些有较高公信力的证据,例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由专门机构保管的历史档案、在具有较大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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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9 1: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