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目前,保险公司在对疾病进行保险理赔时,需要根据各类保险产品的条款来进行,而并非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对不达标准的疾病进行更为贴近患者实际情况的保障,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为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保险信息,并提供有关的服务。因此,保险公司在向患者销售保险产品时,需要向其清晰地说明保险产品条款,以便患者了解保障范围。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保险信息,告知投保人有关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服务。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事项的咨询和服务;(三)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事项,及时、真实、准确地予以答复。 《保险法》第七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总之,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需要向患者清晰地说明保险条款,以便患者了解保障范围。在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事项的咨询和服务,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