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印花税 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售报告表。 申报时间: 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 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 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缴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