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是会计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事务所应当自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是站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士”角度,应当使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地了解: (1)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2)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3)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