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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抗辩限制的适用
释义
    在审判实践中对该条款的理解应注重两个方面:一是该条实际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对票据纠纷的收案范围,具体指出对票据返还请求纠纷提起诉讼应予立案受理;二是它还包含着票据抗辩限制事由的具体规定。这是因为:
    (一)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并没有对抗辩限制的事由具体有哪些进行一一列举,只能从票据法的其他条文的规范中寻找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实际上从受理的角度指出,以票据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性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提供司法救济,予以立案。强调对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的票据,应不予转让,否则一旦票据背书转让,票据抗辩即被切断。
    (二)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有密切联系的第十四条,是对有关抗辩限制适用的补充规定。如果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包含了对抗辩限制的规定难以理解的话,结合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和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就会一目了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对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和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等条款的规定从审判适用的角度作出的明确解释。是从正反两个方面反复对票据抗辩限制作出的规定,着重解决了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抗辩限制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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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9: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