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制度解释39条 |
释义 | 法律分析: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可以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请求以该担保财产担保全部债务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主张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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