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 但是,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刑期,但法院如何判决还会根据当事人的犯罪情节来确定,一些当事人虽然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但在收买之后没有进行虐待,也不阻止其家人解救的,会从轻处罚。 绑架和拐卖妇女的行为都是性质十分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因为涉及到两种罪名,因此在定罪的时候往往会依照涉案的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一般会采取数罪并罚发的原则来执行。 一、中介卖儿童负什么法律责任 1、中介卖儿童涉嫌拐卖儿童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法律只要求具有上述6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情况比较复杂,有多种形式。有的是单人作案、更多的是共同犯罪。不论犯罪行为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分子参与了哪一个犯罪环节,只要是介入合谋,参与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的,都是共同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各自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以刑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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