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
| 释义 |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2、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的忠实义务;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等。 二、居间合同促成的合同无效 居间人负有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忠实和尽力义务、隐名和保密义务、介入义务及其他等义务,其中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且尽力居间促成双方成交是其根本义务。居间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居间活动,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介绍人,他既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或见证人。 三、哪些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居间合同民法典上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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