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第一种方法,特殊情况下发放工资可以从公账取现出来,但不是所有的工资都可取现,一般情况下临时工资、零星工资和偶然性工资等; 第二种方法,备用金可以从公账取现出来,但有限额,不同公司应该在限额范围内备用金提现; 第三种方法,开现金支票取现,根据银行的要求把现金支票填好盖单生效后取现。 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