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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南生育津贴每月几号发
释义
    一、济南生育津贴每月几号发
    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每个月几号可以提取公积金
    单位一般应当自职工每月工资支付之日起5日内,将本单位存入的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专户,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的资金账户。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日期以本公司规定为准。每个公司不一样,时间也不统一。如果延期,公积金中心没有硬性规定。
    二、合肥市的失业保险金每个月几号发?
    失业保险金每个月当月签到,次月5日前到账。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合肥市生育津贴几号发
    生育津贴领取: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办理生育证后,女职工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系同一用人单位)7个月后(计算月份不含补缴月份社保)生育的,方可备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确诊怀孕3个月需办理生育备案,生育备案时生育保险需足额缴费到账。本地生育携带社保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合肥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备案,与定点医院直接实时结算享受;异地生育您可以携带社保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女方单位证明(内容何种原因异地生育,此材料为异地生育提供材料)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异地生育备案,异地自费后回合肥办理报销手续并按核定时间到指定银行领取津贴。备案成功后领取备案回执单,办理流程详见回执单。产前检查最高享受800元,顺产最高结算3000元;剖宫产最高结算5000元;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由社会保险承担,用人单位不需承担工资待遇。本地生育出院结算后第二个月30日及以后本人持回执单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生育津贴;异地生育报销核定的次月30日本人持回执单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生育津贴。生育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的,生育基金不予支付相应待遇。
    产假工资发放:
    生育津贴次月领取
    请于生育出院结账后下个月30日后的任意一个工作日,持《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备案回执单》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银行领取法定的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请于生育后4个月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的生育保险经办窗口申报,将增发一个月的生育津贴。逾期申报者不再享受该政策。
    (一)生育费用个人垫付、4个月内办理结算申报
    异地生育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垫付,生育后4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待遇结算。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在一周内报经办机构。
    (二)待遇次月领取
    经审核,医疗费用和津贴均于核定后的下个月起始发放。请你于申报受理下个月30日后的任意一个工作日,凭《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备案回执单》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的银行领取。
    生育津贴金额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令第619号)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基金支付;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停发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产假期间社保个人部分仍由个人缴纳。
    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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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6 9:4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