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江市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为促进住房流通和消费,满足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包括:房改优惠价房、成本价房、解困房、安居工程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按照房改政策采用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出资方式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凡购房款已付清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除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上市交易: 1.已列入城市规划近期拆迁改造范围的; 2.位于校园、厂区、单位办公场所院区内,部队营区内的; 3.房改房的产权所有人及家庭成员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4.产权、使用权有纠纷的。 部队、铁路系统的人员按本系统规定的房改房政策购买的住房,其上市交易分别按各自系统的规定并结合地方的有关政策办理。 第四条房改房上市交易时,产权人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或补贴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如原单位已撤销、破产、合并、分立等,其主管部门可确定权益单位,难以确定的,由主管部门代为行使优先权。 2.出售部分产权形式的房改房,必须按房改规定补足差价,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3.职工购房时与售房或补贴单位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遵守约定。 第五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与申报成交价二者取高,作为计缴税费基数(以下简称房价)。 第六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应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便于交易,方便群众,由房改房的卖方按房价的5%缴纳综合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售房人自缴纳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另购自住房,其房价高于房改房或等于房改房售价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全额退还;其房价低于房改房售价的,按其等值部分退还保证金;逾期未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其缴纳的保证金不再退还,作为相关税费额解缴入库。 另购自住房后一年内出售房改房,其售价低于或等于另购房价的,不缴纳保证金;其售价高于另购房价的,按其差额的5%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房改房的买方应按房价的4%缴纳契税,其中由政府补贴1%。买卖双方各按买卖合同额的0.5‰缴纳印花税;并分别按每宗400元、200元缴纳交易手续费;房产登记费由买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缴纳。 第八条出售已改变使用性质的房改房和房改房出售后不再购买住房者,除不享受保证金抵退政策,还应照章纳税。 第九条房改房依法赠与、抵押、租赁,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其物业管理方式不变,买卖方应与原物业管理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物业管理费随房转移、结转使用。涉及买房者个人资金部分,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私下交易者,一经查实,依法撤销其交易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镇江市住房改革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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