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也就是说,耕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民法典》改变传统观念中对抵押物范围的理解,本着“有交换价值的财产,都应当实现其价值”的原则,对抵押物的范围进行了立法上的调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