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内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材料:     (1)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5)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材料:     (1)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3)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4)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其中,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婴儿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6)出生证明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