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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逼我签离职单,我该怎么办呢?
释义
    劳动保障权益维权方法:1、用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可要求双倍工资;自愿解除合同,提前30天申请辞职并获补偿。2、违法侵犯劳动权益,可选择举报、投诉或仲裁、诉讼两种途径维权。3、举报投诉需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书面申请,要求依法处理。4、仲裁不收费,对仲裁不服可提起诉讼,将用人单位告上法院。
    法律分析
    1、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可获得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严重侵犯你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你可以选择如下方法来维权。
    3、举报或者投诉:你有权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书面举报或者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处理。
    4、仲裁或者诉讼:你有权依法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对仲裁不服,你还可以提起诉讼,将用人单位告到法院打官司(《劳动合同法》第77条)。
    拓展延伸
    如何应对单位强迫签署离职单的情况?
    面对单位强迫签署离职单的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首先,要保持冷静,不要慌乱行事。其次,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建议。然后,与单位进行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例如协商、调解或者寻求第三方介入。如果单位仍然坚持强迫签署离职单,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同时,保留相关证据,例如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以备日后维权使用。最重要的是,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坚持合法权益的维护,寻求公正的解决途径。
    结语
    合理维权,保护劳动者权益。面对单位强迫签署离职单,保持冷静,咨询律师,了解法律保护。与单位沟通解决,协商调解,第三方介入。如仍强迫,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保留证据,坚守权益,寻求公正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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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2 15: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