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什么审查建立 |
释义 | 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对这方面设定了三项义务: 一是一般性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管理责任。 二是规定了管理义务。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且要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 三是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这方面规定了三项义务,从而使互联网食品交易中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能够落实责任的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的交易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切实得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这条中的柜台出租者是指所有柜台出租者,还是集中交易市场的柜台出租者。比如一个游乐园,把食品业务外包了,那这个游乐园属于柜台出租者么。 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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