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评估经济适用房价格 |
释义 |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给予相应税费减免和补贴的住房类型,所以该类房产上市交易的限制比较多:关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均按照商品房交易有关规定纳税;关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商品房上市交易有关规定,但是由于经济适用房规定5年之内只能原价转让,所以5年内的经济适用房个人所得税事实上是不需要交纳的,满5年后如果不是家庭唯一住房而需要上市交易的,依旧需要纳税;关于土地增值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次,对于居民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上,大多是采用了按照成交价格的1%缴纳的方式。有关税费减免的规定: 1、拆迁居民可以持拆迁证明免除与拆迁补偿数额对应部分的契税; 2、一年内卖旧买新的可以免除出售原房产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经济适用房的“5年之限”: 1、交付使用不足5年的:该房产只能按照原购买价格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 2、交付使用已满5年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任何中国公民,但是需要交纳成交价格10%的综合地价款。这里需要特别注意还有一类“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类型,这类房产大多为“拆迁安置”类房产或者“回迁房”,他们只是产权证标注为经济适用房,行政管理上比照经济适用房,但是不受经济适用房5年的限制,只要取得产权证就可以上市交易,除了按照商品房税费标准以外,还需要交纳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交纳该土地出让金后,其产权性质变为商品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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