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业主对街道办成立业委会的公告不服可以起诉吗? |
释义 |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需满足过半数面积及人数的条件。法院认为被告街道办事处已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并成立业委会,公告不影响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应由过半数面积或户数的业主起诉。由于两原告不符合该规定,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法律分析 咨询电话:,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需要面积及人数都过半才可以。否则法院会驳回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9月4日向涉案小区全体业主作出《关于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原告对该公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第三人佘某、黄某、李某陈述涉案小区新的业委会已经选举出来,被告亦表示待本案审结将决定是否对小区业委会进行备案,因此涉案小区新的业委会已经成立,而涉案公告作为过程性行为并不对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同时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两原告的起诉事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起诉,因此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谭某、许某的起诉。 结语 根据法院判决书的内容,被告街道办事处在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时,已经遵守了相关法规的公示程序,并且涉案小区已经选举出新的业委会。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实际影响到其合法权益。根据适用的法律解释,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应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起诉讼,而两原告的起诉并不符合这一规定。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谭某、许某的起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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