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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转让未办保险批改的理赔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合同批改手续,保险人是否承担理赔责任。法院认为,因机动车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首先是受让人是否具有保险金赔偿请求权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现受让人已实际占有并支配该保险车辆,且又因使用该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以受让人与保险标的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备提起保险金赔偿的诉讼主体资格。车辆转让未办保险批改的理赔从实体方面分析,由于该保险合同标的的转移导致了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该车附随的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给了受让人享有,其在事实上具有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院同时还认为,其次,关于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是否可以拒赔的问题。虽然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来看,并不能引申出只要保险标的转让未经批改,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机动车转让需办理批改手续,其宗旨是为了便于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在于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在增加危险程度后,被保险人未尽通知义务致使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才可以免责。因此在车辆转让后明显增加了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的,如非营业车辆转为营业车辆的,则未办理批改手续对保险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此时,保险公司应当享有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若车辆转让后并未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且保险人收取保费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保险公司仍需对保险车辆的合法受让人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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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13:3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