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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公司怎么召开股东大会
释义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规定: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或董事推举主持。如董事会无法履职,监事会应召集,否则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应在公司住所或规定地点召开,可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参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条件为董事人数不足、未弥补亏损达三分之一、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
    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无法履职,副董事长接替,如副董事长也无法履职,则由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若董事会无法履职,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若监事会未召集和主持,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应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并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提供便利。股东可亲自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也可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是针对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召集,我国采取列举式立法,具体情形下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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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6 13:2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