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设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选择登记或不登记。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合同的生效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一般为合同成立时,除非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分析 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既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在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地役权设立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地役权设立的程序和要求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依法设立地役权所需要遵循的步骤和条件。一般而言,地役权的设立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受益人、约定地役权内容、签订书面合同、办理登记手续等。而地役权设立的要求则包括合法性、合规性、合同一致性等方面的要求。具体而言,地役权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各方意愿必须一致等。此外,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手续和程序,如办理登记手续等。总之,地役权设立的程序和要求是确保地役权设立合法有效的重要保障。 结语 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登记的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要求登记机构进行地役权登记。合同的成立时间决定了地役权的设立,同时也要满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地役权设立的合法有效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环节。合同一致、明确的内容以及正确的登记手续是确保地役权设立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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