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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城市规划改建、合同约定等情况,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根据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与条件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与条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使用、超出约定范围或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的一系列步骤和要求。具体程序包括收回申请、审查、公告、听证、决定等环节,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而条件则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违约情况、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等因素,以及相关程序的合规性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程序与条件是确保土地管理秩序,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共利益需要、城市规划改建、合同约定到期未续期等情形,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过程涉及收回申请、审查、公告、听证和决定等环节,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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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20: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