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