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登记结婚需要带下列证件:     一、双方都是内地居民的需要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二、有一方是港澳台居民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三、一方是华侨的需要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四、一方是外国人的需要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