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办理条件 1、失踪人员寻回后恢复户口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的。 2、出国出境归来人员恢复户口 回国人员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 3、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恢复户口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八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