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法定代表人 起诉公司,法院应当为公司指定与该诉讼不存在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 诉讼代表人 参与诉讼。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约定。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诉讼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