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一、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二、国家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的原则:     1、统一标准;     2、管用分离;     3、随机抽取     三、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内容:     1、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2、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3、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4、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