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因为一个人注册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是同一个账户,当公司出现巨额的债务问题时,个人极大可能与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要想不承担连带责任,则需要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但一人公司往往都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没有完整的财会制度,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只是财务会计报告这一项,大多数一人公司就无法提供。 因此与非一人有限公司截然相反,多数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难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最终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变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