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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聘用外籍人员入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释义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风险提示:外籍人才的聘用手续:步骤一:体检当企业与外籍人才达成了聘用意向,开始办理聘用手续时首先需要办理体检。1、体检医院:国外公立医院或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2、法定体检项目:检查项目包括常规的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临床医学检查项目:内科、外科、眼科、X线检查、心电图。实验室检查项目:艾滋病抗体、性病(梅毒)。步骤二:申请就业许可证1、办事机构: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2、办公地址:宣武区永内西街5号中国北京劳动力市场一楼大厅3、所需材料等。
    企业聘用外籍员工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吗?
    适用。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否适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属于特殊就业群体,他们往往在学历层次和专业技术上高于普通劳动者,因此也更具备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能力。为了保障涉外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应当允许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上自行约定,可以排除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另一种观点认为,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当然要受中国劳动法的约束,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事项不能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那么在中国境内的外籍员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风险提示: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企业聘用就业登记证到期未延续的外籍员工继续就业有何法律后果?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获得就业许可证书、工作许可证书是判断外籍员工是否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前提,也是司法上判断是否支持其合法权益的依据;未获得就业证或到期未延续的外国人在我国工作便面临着非法用工的风险,用人单位与其产生纠纷时可能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外国人的劳动争议案件需首先经过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风险提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企业与外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什么?
    企业与外籍人员签订劳动合的法定必备条款包括:(1)最低工资对于在用人单位依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其提供正常劳动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工作时间依法就业的外籍员工也适用我国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规定。外籍员工如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也有获得加班工资的权利。因此,对于依法就业的外籍员工,如果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外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于管理岗位、薪资相对较高的境外员工,为避免日后发生加班费的纠纷,用人单位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但要按照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这样通过合法的方式降低了加班成本。(3)休息休假在用人单位依法就业的外籍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休假权利。这就意味着,外籍员工同样享受年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考虑到外籍员工远在异国他乡工作,于是双方约定给予外籍员工每年一定时间的休假,供其回国与家人团聚。这是用人单位的福利,不是法定的假期。但是,探亲假等与法定的年休假是既不重复也不能相互抵消的。所以,应当尽量先安排外籍员工使用完有关的法定假期,以免产生额外的法律成本。(4)社会保险《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一直也受到关注。《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1年10月15日施行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并就外籍员工缴纳社保的前提条件、缴纳的社保种类、社保待遇的享受、不缴纳社保的救济方式及其他情况等做作了具体规定。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那么在中国境内的外籍员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企业与外籍员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
    企业聘用到达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劳动关系的认定:目前仍在工作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大致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二是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服务期条款的履行期限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三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以及欠缴、拒缴社保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留用或者与其他单位聘用的;四是“一不做二不休”的,即没有上班,但是因为一些因素,用人单位尚未给他办理退休手续,社保服务机构尚未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在此期间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五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对于第一种情形(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规定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只有超过退休年龄,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继续或者再次受聘的,签订的合同都定性为劳务合同,受一般民事合同法律规定的调整。风险提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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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7 11: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