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合同法》是新劳动法,规定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所谓的新劳动法指的一般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N代表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1特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时,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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