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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落户流程
释义
    1、到迁入地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准迁证明。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一、如何办理公共户迁移:
    1、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当场受理,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公安机关通知办理迁入手续。
    二、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证书;
    2、在当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3、三个月的当地社保证明;
    4、由当地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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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12: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