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个人出资买房,婚后仍然用婚前财产还贷,是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你好,需要能够证明确实是用婚前财产还贷。另外,房屋是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的吗? 如果登记在出资方一人名下,即便认定为是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实践中房子也会被认定为婚前出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只能获得两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剩余的尚未偿还的部分不作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对象,属于婚前出资方的个人债务。 但是如果将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家与家律师特别提示,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导致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建议咨询律师。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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