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内容如下: 1、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基础设施配套常常概括为“三通一平”和“七通一平”。 2、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用。这与项目大小、用地规模有关,各地情况不一,视实际情况而定。 3、小区开发配套费。同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类似,各地根据用地情况确定合理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