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未履行金额为0,说明已经还清了款项或法院已经执行到了财产并且把财产给了债权人。即被执行人履行完了判决的义务,不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的未履行金额指的是已经经过法院判决但当事人尚未履行的涉案金额。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