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何为“非要式合同”? |
释义 |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特定形式,可以口头或书面。买卖、赠与、承揽、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都属于不要式合同。合同在合意达成时成立,无特殊要求时,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合同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可以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可以采用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订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什么叫做非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属于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同诺成合同一样,在合意达成时合同即成立。 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结语 非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受形式限制。买卖、赠与、承揽、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都属于不要式合同。合同的成立时间是在合意达成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信息、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可以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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