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嘉兴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1、因交通事故只有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损失 2、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按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标准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护理费: (1)住院期间 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据实计算;没有支出凭据的,护理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2)非住院期间 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 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3)出院后的短期护理 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即50%计算 (4)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 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0元/天×住院天数 营养费:营养费标准为30元/天×住院天数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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