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营销人员不正当竞争,具体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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