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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路养护资质
释义
    公路养护资质,具体如下:
    资质分为三类,五级。
    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
    二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三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或者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
    【法律法规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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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9 19: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