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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释义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1mg/L。
    水污染物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危害:
    1、有机悬浮物含量高,易腐败,排入水体会消耗水中的溶解氧,破坏生态系统,污染环境;
    2、在屠宰和肉类加工的过程中,要耗用大量的水,同时又要排除含有血污、油脂、毛、肉屑、畜禽内脏杂物、未消化的食料和粪便等污染物质的废水,而且此类废水中还含有大量对人类健康有害的微生物。肉类加工废水如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第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3、肉类加工废水所含污染物质大多属于易于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在它们排入水体后,会迅速地耗掉水中的溶解氧,造成鱼类和水生生物因缺氧而死亡;由于缺氧还会使水体转变为厌氧状态,这样会使水质恶化、产生臭味、影响卫生。同时,废水中的致病微生物会大量繁殖,危害人民健康。对屠宰肉类加工废水进行处理,去除其污染对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所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1mg/L。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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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0 18: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