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是十二小时,如果未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长盘问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的最多可盘问四十八小时。     法律客观: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十一条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     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